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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于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违规乘车且拒不补票的人员,将采取限制购票的惩戒措施;而旅客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补缴应补票款及50%的加收票款后,购票限制可自动解除。这一规定不仅健全了合同契约规则,更完善了社会信用管理机制,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一步,必将对社会治理和文明风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购票乘车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旅客购票、承运人出票后,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铁路部门有义务按约定提供运输服务,旅客则有责任足额支付票款、遵守乘车规则。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且拒不补票,实质上是旅客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新规要求违规乘车人员补缴票款并加收50%的违约金,正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完全符合民事合同权责对等原则。而对于恶意拒不补票的人员实施购票限制,则是铁路运营方合法行使民事缔约权,拒绝与失信主体建立新的客运合同。这一做法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有力维护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对逃票、拒不补票等行为不以为然,将其视为“小事一桩”,忽视了其背后的失信本质。这类小微失信行为长期游离于信用监管之外,成为诚信建设的薄弱环节。新规将日常乘车中的失信行为纳入规范治理,让社会信用体系真正延伸到群众的日常生活细节之中。这不仅织密了社会诚信监管网络,更有助于提升全民诚信意识,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向纵深发展。 新规坚持“过罚相当、梯度惩戒”的原则。对违规乘车行为,一方面要求补缴票款并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叠加限制购票的行为惩戒。这种分层、递进的约束模式,显著提高了失信成本,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应,让“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同时,完整的信用治理体系必须包含科学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新规充分体现了柔性治理思维,为违规人员保留了救济路径——只要主动补缴费用、纠正失信行为,即可“免审即享”解除惩戒,恢复正常购票权限。这构建了“失信—惩戒—整改—修复”的完整闭环,既彰显了信用治理的温度,也体现了制度的理性与善意。 本次新规的出台,是以法治守护契约精神、以规则引领社会诚信的重要实践。它既夯实了民事契约的法治根基,又完善了社会信用治理体系。可以预见,随着这一规定的落地实施,全民诚信意识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氛围将更加浓厚。诚信是社会的基石,规则是文明的底色。铁路新规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不仅规范了乘车秩序,更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我们期待更多领域能借鉴这一做法,共同筑牢社会诚信的根基,让契约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丰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