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月湖区法院快速调解了一起网约车司机因拒绝乘客“超载”要求而被殴打所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孙某某一行五人在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某酒店门口,欲乘坐司机艾某驾驶的网约车离开。孙某某强行要求超载乘车,艾某予以拒绝,双方因乘车人数问题发生争执。见协商不成,孙某某遂对艾某实施殴打,导致艾某肩膀部位受伤。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孙某某处以罚款。艾某因受伤期间无法继续网约车营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法官对孙某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超载的危害及殴打他人的法律后果,并对孙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在承办法官晓之以理的劝解后,孙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冲动一时爽,事后悔断肠!在此提醒广大乘客朋友,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文明乘车,杜绝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网约车、出租车司机驾驶车辆系从事经营性活动,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停运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殴打网约车、出租车司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但要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还要额外为网约车、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而“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