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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小渔获”换来“大代价”

发布时间:2026-09-05 来源:贵溪法院 浏览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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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自2025年11月起,被告人罗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某乙在实行常年禁捕的信江河干流贵溪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人在夜间先后数十次使用禁用的“三层刺网”渔具捕捞鱼类,所得渔获物用于食用或出售,共计获利4594元。2026年2月6日,二被告人在捕鱼过程中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2026年7月,二被告人自愿预缴水生生物损害修复赔偿金28764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预缴水生生物损害修复赔偿金28764元,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进行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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