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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陈某在门店受伤后将商家诉至法院,其诉请被全部驳回。在经营场所受伤,商家为何无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陈某携宠物前往甲公司门店。离店时,陈某推开双开玻璃回弹门,未等门完全打开便松手,回弹门在回弹过程中刮伤其右脚跟。店员随即陪同就医并垫付医疗费。该回弹门处贴有“推”的标识,门外系台阶,事后,门店为门边加装防撞贴,并增设“小心台阶”提示。2026年,陈某以该门店安全措施不到位为由起诉索赔。 法院审理 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系临街店面,店面与路面存在高低差并设置台阶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门店大门为常见玻璃门,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且向外推开未超过台阶延伸至路面,不影响路人通行,亦不存在陈某所述安全隐患。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在短短一分钟内,发生原因为陈某未完全离开即松手。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现有证据并未显示门店大门存在安全隐患。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未尽日常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甲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事发后,甲公司将陈某及时送医,已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