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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涉案集体山场林木所有权、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六次雇请工人在某乡镇集体山场内盗伐林木并售卖,六次共非法获利6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盗伐的林木面积为8.28亩,蓄积量20.986立方米,林地碳汇每年损失7098.2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5415.27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达20.9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周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