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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就执“刑”!一公司法人因“拒执罪”获刑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5-13 浏览字号:[ ]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江西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李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与江西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江西某公司向吴某偿还欠款本金187.818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江西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1月,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西某公司未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此后,江西某公司再次向吴某作出分期还款承诺,并以需要筹措资金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经吴某同意,法院依法解除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账户冻结解除后,江西某公司依旧违背还款承诺,拒不向吴某履行还款义务。经查实,2024年2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银行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达240余万元,却始终拖延拒不偿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负有执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拒不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罚款后仍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系江西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与李某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江西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以失联失踪等方式规避执行、逃避义务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