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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余江法院判了!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2 浏览字号:[ ]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曾因容留他人吸毒

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

后又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简要案情:

2025年1月,被告人熊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2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与杨某、余某(均已行政处罚)三人聊天时谈到吸食毒品,便商议三人共同出资,由熊某负责联系购买2,000元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后杨某、余某到熊某住宿的房间与熊某共同吸食冰毒。经检测,熊某等三人毛发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25年7月,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与买卖毒品一样,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为法律所不容。国家对毒品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严厉打击。本案中,熊某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法应予定罪量刑。提醒广大市民,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巨大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净化社交圈。对于任何涉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