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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公平:流量不是你想蹭就能蹭
来源:月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2 浏览字号:[ ]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近期

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热门影视的不正当竞争案

为“搭便车”“蹭热度”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亮红牌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新某传媒公司与上海腾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出品影视作品《陈情令》(暂定名);该剧周边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权利,由新某传媒公司单独享有,相应收益也归其所有。《陈情令》电视剧播出后,市场火爆,播放量巨大,并获得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23年,新某传媒公司发现毛某琴在某宝开设的店铺内销售链接名称为“陈情令同款夷陵老祖魏无羡的少年儿童零基础竹笛曲谱教材”的商品,图片介绍中显示为“电视剧动漫同款,可吹《无羁》”。新某传媒公司认为毛某琴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毛某琴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电视剧《陈情令》通过网络平台播放取得了较高的点播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由此使得电视剧名称、剧中角色、特定道具、相关场景、主题曲名称等均获得了较高的关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电视剧名称“陈情令”、主角名称、主题曲名称、道具名称等与该电视剧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分作品、产品来源的显著性,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标识。毛某琴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了“陈情令”“夷陵老祖魏无羡”字样,并在产品图片介绍中显示“电视剧动漫同款”“可吹《无羁》”等词语,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展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新某传媒公司或与新某传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侵权行为已停止,遂判决:毛某琴赔偿新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元,驳回新某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这类投入大量资金和创意、并获得市场成功的影视作品及其名称、角色、道具等元素,构成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和竞争资源。

法律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注册商标等传统权利,也不允许他人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不当使用周边衍生品。经营者借用他人品牌影响力时,应取得合法授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