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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办证?小心被骗
来源:月湖检察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2 浏览字号:[ ]

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

还能通过“关系”重新办证?

这背后究竟是真实存在“神通广大”

还是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陷阱?

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审结起诉一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通过“战友”关系能帮忙重新办理因醉驾被吊销的驾驶证,从而诈骗被害人马某数万元“办证费”。李某某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1年,马某因危险驾驶被法院处以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管部门依法吊销,且按规定在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

2022年3月,在一次饭局上,被害人马某与李某某等几个朋友聊及自身因醉驾被吊销驾照、出行不便的困境,希望能通过“捷径”提前恢复驾驶资格。李某某此时正手头缺钱,便萌生了诈骗马某花钱“办证”的念头,谎称自己曾帮人打点“关系”花费10万元办成了事,对马某,只需收取8万元即可快速重办驾驶证。

随后,马某分多次陆续向李某某支付了共计7.5万元,全被李某某挪作他用。半年后,马某见办证之事毫无进展,便多次催促李某某退还钱款(期间已退四万元)。之后的两年时间内,李某某面对马某的再三催款,屡屡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干脆拒不联系。2024年8月,马某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李某某闻讯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措全额退清了赃款,已取得马某谅解。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需通过吊销驾照来终止驾驶资格,避免潜在危害。法律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恢复”的第一步就是等待禁驾期的结束,没有别的捷径可走。

这次马某因危险驾驶被处刑罚,又为谋取不法利益而托“关系”办证,从而使自己陷入他人的骗局,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