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然而,一些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标准,却仍然继续占有房屋。这不仅浪费了政府资源,也妨碍了真正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群体的租房权益。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裁定对余江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的要求黄某腾退涉案公租房一案予以了强制执行。 黄某与桂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双方与余江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2024年5月经余江区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发现黄某在租赁期内购买了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租赁配租条件。7月,住房保障中心作出《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要求黄某腾退房屋并结清费用,但被黄某拒绝签收。 2025年3月申请人作出催告书,但仍遭到被申请人的拒收,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江法院在接收到该执行申请书后展开了评议,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裁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黄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准予强制执行。2025年8月5日,黄某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主动搬离公租房。 该案的顺利处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权威,更释放了“公共资源不容侵占的”明确信号。行政裁定的快捷与严谨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让被申请人清楚公共资源不得随意占用,要让真正有需要的公民享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