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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转,股东身份却没“解绑”?法院判了!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1 浏览字号:[ ]

股权明明早就转让了

可企业公示信息里自己还是股东

这样的“遗留问题”不仅闹心

还可能暗藏法律风险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登记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营销等,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有王某和刘某,其中刘某认缴额80万元,占股40%,王某认缴额120万元,占股60%。

2020年3月10日,因双方经营理念不一致,刘某将40%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给刘某。之后,公司一直迟迟未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刘某偶然在企业公示信息中看到自己仍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未变更,遂于2024年11月将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持有权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更后,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被告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王某,第三人王某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故被告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刘某要求被告江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为典型的公司登记中的身份涤除权问题,实践中,公司一旦涉诉或者被执行,股东往往会被牵连,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时,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已经将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纠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