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次醉驾行为真是追悔莫及,希望广大驾驶员吸取我的教训……”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康某当场有感而发。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2日,被告人康某酒后驾驶一台小型汽车上路行驶。驶至某桥梁时,被告人康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坏护栏后坠落桥下公路,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路人报警,被告人康某被民警带走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康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康某赔偿了桥梁管理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主动赔偿事故受损人的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康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康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反应速度、判断力、操作能力会受酒精影响大幅下降,事故风险剧增。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自身、家人、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面临法律惩罚。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