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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抚养费”的离婚约定,真能“一锤定音”?
来源:月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 黎 媛 时间:2025-07-24 浏览字号:[ ]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有时会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意味着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永久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于2017年出生,其父亲王某与母亲刘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小王由王某负责抚养,刘某无须支付抚养费。王某出生时被诊断为右侧气胸、胸廓畸形、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等疾病,后续经医院确诊为智力残疾二级及孤独症谱系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及专人护理。

2019年至2024年间,王某为照顾小王累计支出医疗费4.8万余元、康复训练费18.8万余元。因病情特殊,小王由护工专职护理,护理费标准为每月5,000元左右。同时为方便小王接受治疗和上康复课,王某又在医院附近租房,租金每月2,500元。刘某父母曾支付王某19万余元用于小王治疗,但2023年后停止支付。

2024年,小王向月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护理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审理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在出现特殊疾病、残疾等重大情形时主张抚养费。现小王身患智力残疾二级及孤独症谱系障碍,持续康复治疗费用远超普通抚养需求,王某已无力独自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情形,刘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除,刘某应支付小王抚养费。由于小王身体患病导致无法自理,存在需要护理依赖的情况,除基本生活费外还需要药物治疗与康复训练,作为不直接抚养和陪伴的一方,刘某应承担护理费、医疗费、康复费。

法官提醒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可能是基于当时实际情况作出的选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该约定不得排除子女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未成年子女小王因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显著增加,王某一人无力负担,此时若继续适用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导致小王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损,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立法本意——即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基。司法此时需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优位价值,通过动态调整抚养费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方可在保障协议稳定性的同时补强儿童权利救济,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故当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残疾或教育需求显著增加时,即使存在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法院也应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