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远隔千里的外省赴鹰潭租房,目的竟是捕蛇谋利!日前,贵溪市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简介 为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3月,被告人唐某与陈某(另案处理)二人从相距千里的某省份赴鹰潭租住民房,并准备猎捕工具。同年4月,二人在贵溪山林内多处投放捕蛇笼,诱捕野生王锦蛇并售卖,获利近三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野生王锦蛇4条、金属制捕蛇笼3副。经鉴定,二人诱捕的野生王锦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使用的捕蛇笼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2023年6月30日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生活中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 刺猬、狼、松鼠、竹鼠、麻雀、喜鹊、啄木鸟、猫头鹰、菜花蛇(王锦蛇)、五步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