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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销售“出千神器”,父子二人双双获刑!
来源:余江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6-25 浏览字号:[ ]

基本案情

于某甲、于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商议在鹰潭租赁的房屋内销售具有隐藏式摄像功能的手机等设备,于某甲负责进货、店内销售,于某乙负责外出宣传、销售等。2019年至2023年12月13日,于某甲、于某乙先后向多人销售具有隐藏式摄像功能的手机、扑克牌、隐形耳机等设备,非法获利1.4万余元。

2023年12月21日,于某甲、于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次日在于某甲租赁房屋内扣押到具有隐藏式摄像功能的手机19部、红牛饮料、皮带等外形的辅助器材67个。经鉴定,于某甲销售的隐藏式摄像功能的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于某乙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手机、皮带、饮料等都可能具有隐藏式摄像功能,大量伪装成日常生活用品的窃照器材被用来赌博作弊,甚至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上销售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