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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执行领域《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鹰潭新闻网 作者:鹰潭日报社记者 朱烈闯 通讯员 曾玥 时间:2023-10-13 浏览字号:[ ]

为促进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向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我省发出的首份执行领域《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导致分手,女儿跟随庞某生活。因刘某始终拒付抚养费,庞某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以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半为标准支付抚养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直至女儿成年。判决生效后,因刘某多次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庞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某向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刘某自分手后从未探望过女儿,也从未关心过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且对抚养费支付一直持消极态度。为解决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执行法官决定在执行工作中借助家事调查员制度,委托当地2名家事调查员协助调查庞某女儿的生活及教育情况。接受委托后,2名家事调查员发挥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经认真调查后出具了家事案件调查报告。

为督促被执行人刘某尽快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弥补破损的亲子关系,避免孩子遭受“二次伤害”,执行法官结合家事案件调查报告,在办案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进行释法说理,并向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寄送《家庭教育促进法》法条,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终,被执行人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子女教育、抚养上存在的问题,主动一次性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同时表示今后将按时履行,该案得到妥善处理。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下一步,贵溪市人民法院将持续通过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能动执行,引导和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确保让每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发挥实效,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