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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首例高空抛物案,法院判了!
来源:鹰潭新闻网 作者:鹰潭日报社通讯员 邹文娣 时间:2021-07-23 浏览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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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民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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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鹰潭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系受雇参与本市月湖区老旧小区工程的农民工,2021年3月10日上午被分派在月湖区某小区做事,职责为将楼顶上废弃的防水卷材装入垃圾袋并背运至楼下丢弃。当日8时20分许,陈某某因废弃防水卷材较重,为图省事,从楼顶南侧丢下防水卷材,砸中路过楼下的被害人龚某某头部,龚某某被砸中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入院诊断,龚某某被砸头部导致颈椎骨折。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建筑顶层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