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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体经营、小微买卖中,常有采购者以“公司老板”“股东”的名号赊购货物,一旦拖欠货款,供货方往往陷入两难:到底该起诉公司,还是起诉个人?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牛肉摊系一家出售牛肉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殷某系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6年期间,殷某以个人名义长期在原告某牛肉摊处购买牛肉,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6年,原告某牛肉摊的经营者刘某通过微信向殷某对账,列明尚欠货款4万元,殷某于次日微信回复“好的”,认可该欠款数额。此后殷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某牛肉摊将殷某及某餐饮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某牛肉摊与殷某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双方对账事实,足以证实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殷某通过微信明确认可欠款4万元,应予支付。虽然殷某购买的牛肉放在某餐饮公司旗下店铺进行售卖但案涉买卖系殷某以个人名义进行,此前支付的部分货款亦由殷某本人支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殷某系代表某餐饮公司采购,某餐饮公司事后也未追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餐饮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判决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买卖交易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关系不存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账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买卖关系和欠款金额的证据,供货方应养成及时对账、留存凭证的习惯,最好让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确认欠款数额。 同时要注意锁定真正的合同相对方:谁下单、谁收货、谁付款,原则上就谁买单。采购商以“公司老板”“股东”身份个人名义赊购的,不能仅凭其公司身份要求公司担责;反过来,供货方若希望公司承担责任,则应留存以公司名义下单、送货至公司、公司付款或开具发票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