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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咬幼童引纠纷,法院判赔护成长

发布时间:2026-10-11 来源:月湖区人民法院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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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许多人的爱好,而文明养宠、合规管宠是每位饲养人的法定义务。饲养犬只若疏于看管,致人损害,饲养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幼童被犬只咬伤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厘清赔偿责任,精准维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

案情简介

年仅十岁的张某在道路边正常行走,被曾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事发后,张某监护人第一时间报警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遵照医嘱,接受了五针狂犬疫苗接种治疗。事后,虽经派出所民警协调,张某监护人和曾某未能就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所饲养的犬只在未拴绳的情况下将途经此处的张某咬伤,案发时该犬只处于脱离监管状态,张某没有过错,曾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张某的各项诉讼请求,由本次咬伤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的赔偿诉求,确有依据的,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兼顾侵权场景和身心损害后果,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诉求,依据法律及有关标准酌情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异议,曾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动物伤人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简而言之,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无论饲养人是否主观故意,原则上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挑逗、主动挑衅等重大过错,方可依法免责或减责。同时,未成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予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支持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文明养宠,既是社会公德,更是法律义务。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1.饲养、领养犬只等宠物,务必履行看管责任,日常做好圈养、拴绳等安全管控措施,避免宠物脱离监管致人损害;

2.宠物致人受伤后,饲养人需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切勿推诿扯皮,拒不赔付;

3.日常生活中看护好未成年人,教育孩子远离陌生犬只,规避人身风险;

4.若遭遇宠物伤人事故,务必留存好医疗票据、就医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月湖区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文明养宠、依法担责的意识,化解侵权纠纷,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助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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