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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受雇在被害人何某经营的商行内从事家政工作。2025年7月某日,被告人徐某在为被害人何某清洗衣物时,发现衣物内有一个装有不同面额现金的塑料袋,遂用衣物盖住塑料袋带出商行,并将塑料袋藏匿于其个人的摩托车上。当日,被害人何某发现现金丢失后报警,民警查看商行监控后将被告人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经清点,被盗现金共计12065元。该款项已发还被害人何某,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徐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作为家政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相应报酬,切勿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