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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供配件”导致停运损失扩大?保险公司要为“拖延”买单
来源: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1 浏览字号:[ ]

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产生的损失该如何划分责任?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中侵权人、受损方、保险公司三方的行为均对停运损失产生影响,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对损失承担作出了明确裁判。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汽车运输公司就维修事宜与肇事方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分歧。保险公司基于高效定损、降低维修成本的原则,主张按“就近原则”将车辆送至事故地点附近维修;而某汽车运输公司则为了使用便利希望将车辆拉回住所地维修。经双方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之后,某汽车运输公司却迟迟未确定具体修理厂,直至2025年4月24日,才正式确定修理厂并启动车辆运输。然而,当车辆运输至高速路口时,某汽车运输公司突然反悔,认为就地维修更为便捷,随即请求保险公司协调在高速路口段开展维修工作,并明确由保险公司供应主要维修配件。

此后,因保险公司就维修配件未能与修理厂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始终无法进入实质性维修环节,维修进程长期搁置。经三方多次沟通,直至2025年8月25日,车辆才修理完毕。

后某汽车运输公司以长期停运产生的高额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停运损失。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需对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失负100%的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属财产侵害的范畴,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赔偿停运等间接损失,故合理范围内的停运损失由梁某赔偿。

自202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因某汽车运输公司拖延确定修理厂致使停运时间延长,扩大损失由该汽车运输公司自行承担。

自2025年4月25日起该汽车运输公司确定维修厂,车辆开始维修,结合维修单的物料名称、车辆损坏程度、修理的难易程度等,合理的维修时间为30天,该期间的合理停运损失由梁某承担。

自2025年5月25日起,某汽车运输公司多次催促保险公司向修理公司提供主要配件,但保险公司一直未及时向修理厂提供主要配件进货、及时履行相关理赔流程,以致车辆于2025年8月25日方才修理完毕,该期间属于扩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故梁某应向原告支付停运费15,930元,保险公司就停运扩大损失部分承担48,852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因停运损失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梁某因不正当操作造成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受损维修停运,产生停运损失。汽车运输公司拖延确定修理厂,保险公司未及时提供维修配件、延误理赔流程均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化解,离不开各方的协作配合与诚信履责。无论是侵权人、受损方,还是保险公司,都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动履行自身义务,积极沟通协商,共同推动事故处理、维修理赔等事宜高效推进。唯有各方以负责任的态度应对纠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快速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