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被告人赵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八日。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拘留期满后步行回家,途中经过某路段时,被告人赵某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清障车车门未锁,遂将该车辆驾驶室内的一台手机盗走。当日,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857元。2月25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释放当日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赵某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