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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鸟令”护佑羽翼下的青山绿水
来源:余江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6 浏览字号:[ ]

近年来,余江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不断创新护航绿水青山的新思路,将环境司法保护、环境法治教育、环境理念宣传融于一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5月14日,余江法院干警驱车来到余江区某村山林,公开巡回审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4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在田间种植的蔬菜,遂在田间架设粘网。据统计,被告人共粘捕8只鸟类,其中6只鸟类死亡,2只鸟类放生。经鉴定被粘捕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

庭审中,承办法官通过惩罚犯罪与矫正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吸取教训,爱鸟护鸟。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当庭进行了宣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了《护鸟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余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余江区行政区域内进入禁猎期,禁止使用网捕等猎捕工具和方法的一切非法狩猎活动。鸟类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底线,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起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