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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AI图片引发的案件!月湖区人民法院判了
来源:鹰潭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4-23 浏览字号:[ ]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各种AI软件层出不穷,纷纷进入大众视野,似乎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工具。与此同时,AI软件的频繁运用,也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近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因使用AI自动生成图片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下面看看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某日,崔某在“即梦图片生成”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文字,一键生成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次日,崔某发现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之后崔某就该图片申请了版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诉讼中,崔某称其未对图片进行手动修改或调整,输入同样关键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崔某使用AI 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色彩、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其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 软件的技术功能,仅通过语言描述,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次,相同的语言通过“一键生成”的图片却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最后,案涉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综上,案涉图片不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崔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AI软件生成图片为广告宣传等创造了极大便利,但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仍然具有争议。这类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本上要看作者是否投入了智力创作劳动。文艺事业的发展需要创作者为作品注入艺术价值和创新精神,而不是利用技术手段批量进行作品“生产”,否则将阻碍文化发展。本案启示广大公众要尊重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正确理解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要试图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牟取利益;使用网络上的图片时要谨慎识别是否能够用于商业用途,通过合法方式使用该类图片,摒弃“拿来主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谢露 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