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近日,月湖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太同申请执行人高某华、被执行人吴某君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自愿为吴某君欠高某华的本息(本金370,000元,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计算,从2013年10月7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3月15日,吴某太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2019年11月29日,吴某君突发脑出血死亡。 2020年1月21日,吴某太家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款汇入吴某太女儿银行账户。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吴某太未履行法院报告财产要求,也未履行裁定要求的向高某华还款的义务,而是于2020年1月至2月份,陆续向他人偿还借款共计16万元。此外,吴某太还为吴某君向郑某兴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6、2017年各偿还郑某兴4万元。2022年2月份,吴某太又陆续转账偿还7,500元。2022年,吴某太每月约偿还一千元余元给郑某兴。 2023年6月8日,吴某太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吴某太沟通,进行释法明理,但吴某太仍拒不执行裁定,与申请执行人高某华一直未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并判决被告人吴某太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吴某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官说法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面临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