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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不地道”!鹰潭查处5起……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7-01 浏览字号:[ ]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案

2024年3月2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停止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没收电子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处800元罚款,罚没合计1871元。

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测试,该电子秤显示值(1160g)大于标准砝码值(1000g),误差超过检定规程要求;2024年1月2日,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定,放置相同示值标准砝码情况下,按该电子秤功能键M1至M7,其显示值按标准砝码5%重量线性增加,按功能键M8,显示值正常,该电子秤具备作弊功能,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之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小计量关系着大民生,持续加强民生领域计量器具市场监管力度,抓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计量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深入整治民生领域计量方面违法行为,规范计量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月湖区某卤菜店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6月12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月湖区某卤菜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采取角位金额“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收取顾客费用,存在多收部分顾客角位金额的情况,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抹零”本是为了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但商家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实则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力度查处此类问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付款时注意仔细核对商家出具的结算单据,向“反向抹零”等消费侵权行为说“不”。

江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5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过期8包小苏打;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鹰潭市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食品添加剂储存办公室办公桌的柜子里发现8包小苏打(其中一包已开封),现场不能提供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及购买台账。经查明,该公司为中小学教育实践基地提供的餐饮服务及教学服务,涉案小苏打是用来做馒头的,货值金额为1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及购买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强化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经营行为随意性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校园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鹰潭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5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99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涉嫌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兽药产品“多拉菌素片”中宣传内容为“特效药强效”,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用于广告宣传。同时该店销售的兽药“多拉菌素片”发布的广告内容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兽药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为330元,自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下架了上述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标注农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并且农兽药广告的发布需要事先到农业部门审查备案后才能发布。农兽药属于有毒类产品,全链条监管才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农兽药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发布农兽药违法广告的行为,希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共同打造和谐健康的广告宣传环境。

贵溪市某购物中心

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案

2024年6月6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溪市某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红)小米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5040.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检职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检验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以上行政处罚。

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一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能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一系列不良社会影响。对广大经营者来说,应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销售产品的安全;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在食用农产品时应多用清水冲洗,确保安全食用;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农残超标可能由于在生长过程中,农民用药不当造成,因此提醒广大农民群众按照规定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