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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年来】漫谈数字化环境治理的网络安全保障
来源:光明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8-08 浏览字号:[ ]

党的十八大以来,数字技术在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关键是要通过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要依靠技术创新与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有效联动。

数字技术是提升新时代环境治理能力的核心动力

目前,生态环境的数字化管理已成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领域和推手。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信息系统等数字技术已基本覆盖了环境治理的问题觉察、决策拟定、监管执法和风险预警等各个环节,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和风险预防能力均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数字技术的“双刃剑”属性使其在赋能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同时亦在诱发着新的治理风险和环境问题。因此在推动环境治理朝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法律规制。

我国对数字技术隐患的立法政策回应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2015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为后续《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等的出台奠定了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随着“十四五”期间数字技术落地覆盖更多社会场景,数字技术安全保障将迎来更多细化的针对性政策。而以维护生态环境利益,完善我国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和优化环境治理机制的数字技术安全保障的功能定位,蕴含着推动新时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层动力。

数字化环境治理成为网络安全保障的重要领域

数字技术包括物理空间中的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空间中的网络(物联网、互联网)、数据和算法(人机交互平台、软件系统)。身处数字时代,数据已成为了现代最易保存和传递信息的方式,故信息和数据间日趋紧密的联系造就了信息安全向数据安全问题的转化。

从信息安全到数据安全,不仅需要设立分级保护制度防止秘密数据遭受窃取或泄露,还须对可能组合建构成信息的基础型数据的跨境流动给予足够关注。在数据和算法的互动中,样本数据成为了算法迭代优化的关键,样本数据库以何种方式被控制和利用,是否存有瑕疵或错误均直接关乎算法演化的方向,因此对某算法样本数据库的安全防护同样不容轻视。当今,算法辅助决策的普及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地理国情监测和环境风险决策等越来越多地依靠平台系统。人们在“技术乌托邦”的心理预期支配下,往往更容易忽视算法的瑕疵,即使意识到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也更倾向于服从算法结论。因此,必须保证算法的安全、可靠和有效性,防治算法设计或运行受到破坏、干预而导致人工决策失误的发生。

此外,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算法和数据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更需要关注数字空间中各类因素如何成为影响总体安全的变量,不能拘泥于静态、局部的问题,而应建立一种动态、总体的安全保障思维和模式。

提升我国数字化环境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的制度需求

首先,数字空间向环境治理的延展。

       在因环境治理所诞生的数字孪生空间中,通过数据的集成、清洗、利用和反馈,使数据对应的生态环境要素数字化和虚拟化,演变状态实时化和可视化,进而形成物理维度上的实体世界和数字维度上虚拟世界的同生共存、虚实交融格局。获取和收集的数据量不足、质量瑕疵以及算法错误都有可能带来现实世界中环境治理中事实判断、证据认定和风险评估等的失序失当。

例如,我国尚未对许多新污染物开展系统监测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物质,存在不少的环境大数据缺失和指标不健全问题;近些年,在企业碳排放交易、环境污染监测中频发的数据造假、篡改而导致的数据错误;。所以,建立健全数字技术的运行监管、反馈和修正机制就是对区域生态利益秩序格局的最基本保障。

其次,健全保障数字化决策的制度体系。

       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将影响、制约和重塑当前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主体间的互动结构和功能定位。对此,尽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直接解决技术层面的难题障碍,却必须对由数字技术运用所产生和变革的全新社会关系给予积极回应和调整,补强数字时代下传统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阙如。

算法规则是基于计算机语言所编写的,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和抽象性产生的“数字鸿沟”不仅使普通民众无法以视听方式查阅、了解决策过程,程序运行的自动化、瞬时性更未给当事人保留陈述、讨论和表达诉求的机会。数字技术安全保障则从技术可控性、公共可适用性和算法可解释性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安排例如数字技术备案审查制度、算法公开程序制度和算法影响评估制度等来减缓和扭转上述现象的发生。

再次,建立算法为核心的环境决策机制。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有限性困境,世界各国政府开始尝试运用数字技术的大规模普及和广泛应用来解决该问题。对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过程,必须确保效率和严格限制自由裁量,避免人工决策的主观任意性,算法遂被自然而然的引入到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中。

数字技术在赋能环境治理的同时,也在滋生着各式各样新的社会隐患和问题,但是切不可对数字技术之于环境治理的意义轻易划向“彻底否定”的,要在接受数字技术和发展趋势基础上,在环境管理治理中,丰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时代内涵,以《国家安全法》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为牵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机衔接,才能更充分的提升环境治理效能,保障环境行政始终在合理合法的正当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