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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解“老年不婚族”现象到引入“遗产管理人”,透视民法典草案之遗嘱新变
来源:文汇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12 浏览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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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围绕老年人群的一系列制度创设在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度居高不下。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为此,记者专访中华遗嘱库创始人陈凯,聊一聊民法典草案中相关条款的亮点、特色。

亮点1:新增“居住权”,破解“老年不婚族”现象

问:民法典草案中专门引入了“居住权”这一提法,您认为它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答:在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许多老年人在另一半去世后,并没有选择再婚,而是采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称的“老年不婚族”。其实,这些老人并不是自己没有意愿再婚,而是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再婚会带来一系列财产分配上的矛盾,特别是子女反对,所以只好选择“不婚”。

“老年不婚族”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比如,在入住养老院或者医院时,由于并非合法配偶,因此无法为彼此签名,从而带来了不少麻烦。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引入了“居住权”这一概念后,老人们既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产分配给子女,同时也能通过遗嘱进一步明确“居住权”,以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后依然能享有居住权,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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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2:自闭症儿童终于有了“遗产管理人”

问: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出现了一个新提法“遗产管理人”,该制度与部分国家现行的遗嘱信托制度有何区别?

答: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合理分配财产的需求越来越多元。许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后,并不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一次性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种因素造成这一现象。其中一类原因就是遗产继承人本身没有遗产管理能力,包括自闭症儿童等。在许多国家,遗嘱信托这一做法十分普遍,受托人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他们根据合同内容对遗产进行管理。虽然起源于英国的遗嘱信托已经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但由于“信托”二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一定的资产门槛,因此在国内普及率并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并针对不同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明确都进行了规范,还提到了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履行的责任。对中国普通老百姓而言,这也代表着他们未来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都可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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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转向“时间优先”

问:不同遗嘱的效力问题是许多遗产纠纷案件争论核心,您如何看待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答: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我们怎么理解遗嘱效力规则呢?比如说,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这些遗嘱的分配方式可能并不一致,相关利益人会因此产生矛盾。过去,我们都是以公证遗嘱为优先的,只要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就采纳公证遗嘱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将这一规定删去,意味着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迈向“时间优先”。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遗产纠纷,以遗嘱人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危急时刻的口头遗嘱都可以。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亮点4:适应时代需求,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问: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遗嘱是此次民法典草案中一个有时代特点的创新探索,您认为未来它应用前景如何?

答:实际上,在目前许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经碰到了许多采用打印遗嘱的案例。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被认可,将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权益。同时,民法典草案对打印遗嘱也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比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等。

不过,相比于手写遗嘱,打印遗嘱由于可以鉴定的对象只涉及到签名日期,因此在鉴定时难度更高,而且存在见证人串通、非现场见证或者无法提供证明的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遗嘱人通过专业机构登记遗嘱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小。不过,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被认可仍然是民法典草案顺应时代需求的创新性突破,在实际操作中能为那些来不及订立公证遗嘱的遗嘱人提供一份保障。